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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怎么办?

文章热度:11  发布时间 :2025-08-18 23:17:50

  文章标题:上海讨债公司-上海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怎么办?
  文章简介:上海追债公司-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恶意串通,往往隐藏在看似合规的合同背后,通过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诱使担保人入坑。常见的手段有三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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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文:

  # 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坑担保人?法律为你划清底线


  张先生从未想过,自己出于义气给朋友的借款做担保,会沦为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。朋友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,声称用于生意周转,让张先生做保证人。后来他才发现,王某和李某早就串通好——这笔钱实际用于偿还王某的旧债,而李某明知王某无还款能力,却故意隐瞒真相,只为让张先生承担连带责任。这种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的行为,看似天衣无缝,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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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## 恶意串通的常见手段:披着合法外衣的陷阱


 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恶意串通,往往隐藏在看似合规的合同背后,通过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,诱使担保人入坑。常见的手段有三种:


  一是**虚构借款用途**。债务人明明计划将借款用于赌博、偿还高利贷等非法或高风险活动,却与债权人合谋,谎称用于生产经营、购房等稳定用途,骗取担保人信任。某案例中,债务人与债权人伪造购销合同,声称借款用于采购原材料,实则用于挥霍,担保人发现时,借款早已不知所踪。


  二是**隐瞒还款能力**。债权人明知债务人负债累累、濒临破产,却故意不向担保人披露这一关键信息,甚至与债务人联手伪造资产证明,让担保人误以为债务人有足够的偿还能力。李先生作为担保人时,债权人曾口头承诺“债务人有三套房产做后盾”,事后查明这些房产早已被抵押,而债权人事先完全知情。


  三是**恶意延长还款期限或变更条款**。债权人和债务人私下约定延长还款时间、提高利率,或变更还款方式,却不通知担保人,导致担保人错过主张权利的期限。更隐蔽的是,双方故意制造“债务人违约”的假象,促使担保人提前承担责任,比如债权人故意不接受债务人的部分还款,反而以“逾期”为由要求担保人全额代偿。


  这些行为的核心,是利用担保人对债务真实情况的不知情,将本应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承担的风险,转嫁给无辜的担保人。


  ## 法律的强硬态度:串通行为无效,担保人免责


  我国法律对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权益的行为零容忍。《民法典》第696条明确规定,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内容,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,减轻债务的,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;加重债务的,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。而对于恶意串通的情形,法律更直接否定其效力——担保合同会因“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”而被认定为无效,担保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。


  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债权人和债务人私下约定将借款利率从年利率10%提高到24%,却未告知担保人。债务人违约后,债权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按24%的利率承担责任。法院查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,判决担保合同无效,担保人仅需在原10%利率的范围内承担责任(若有证据证明完全串通,则可免责)。


  更关键的是,担保人不仅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,还能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赔偿损失。如果因承担了不应有的担保责任导致财产损失(如被法院强制执行),担保人可向法院起诉,要求串通双方返还财产并赔偿利息、律师费等合理支出。某担保人被强制执行30万元后,收集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串通证据,最终法院判决两人连带赔偿其30万元及利息。


  ## 担保人的维权路径:从取证到追责的关键步骤


  遭遇恶意串通时,担保人不能自认倒霉,而应主动出击,固定证据并依法维权:


  第一步是**收集串通证据**。重点关注三类材料: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异常沟通记录(如微信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,证明双方明知债务人无能力却仍借款);二是与借款用途相关的证据(如债务人的银行流水显示借款未用于约定用途,而债权人对此知情);三是合同条款的变更痕迹(如未经担保人同意的补充协议、利率调整证明)。这些证据需尽可能完整,形成证据链。


  第二步是**拒绝承担责任并提出异议**。在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时(如催收、起诉),担保人应立即书面提出异议,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,并附上初步证据。若债权人已提起诉讼,担保人需在庭审中重点举证双方的串通行为,请求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。


  第三步是**主动起诉维权**。若因恶意串通已造成损失,担保人可单独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,主张以下权利:确认担保合同无效;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代偿款项;赔偿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的直接损失(如资金占用利息、律师费、差旅费等)。诉讼时效为三年,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,需及时主张。


  ## 防范于未然:担保人的自我保护指南


  避免落入恶意串通的陷阱,远比事后维权更重要。担保人在签字前,务必做到“三查三问”:


  查债务人的真实还款能力,要求提供银行流水、资产证明等,不被口头承诺迷惑;查借款用途的真实性,核实相关合同(如购销合同、项目计划书)的真伪;查债权人的资质,警惕高利贷、套路贷公司。


  同时要问清:借款的具体用途是否可监督?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?担保合同的条款是否可修改(如加入“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得变更利率”等限制性条款)?必要时,可要求在担保合同中约定“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,担保人有权立即解除担保责任”。


  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,也绝不纵容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。当债权人和债务人试图将担保人当作“冤大头”时,及时拿起法律武器,不仅是维护自身权益,更是对这种违法行径的有力回击。记住,担保是基于信任的承诺,而非任人宰割的枷锁——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串通,终将付出代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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